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2月22日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和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與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和醫藥建設項目(包括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及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和醫藥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2)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且有儲存設施(無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3)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和醫藥企業;
(4)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企業;
(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和醫藥企業。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不得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三)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的實施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及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工作,并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2)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3)跨設區市的;
(4)新建、改建、擴建投資規模10億元以上(需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除外)的。
省應急管理廳可以將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
(四)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應急管理部和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實施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但下列項目不得委托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4)跨縣(市、區)的。
(五)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接受委托的應急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六)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者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其中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者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七)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原則上不得將建設項目拆分委托給兩個及以上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陸上油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等有關要求。安全評價報告的總體結論應當嚴謹、明確,結論不明確、附帶有前置條件的“符合”結論或結論為“基本符合”的不應視為嚴謹、明確。
(八)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基礎上,經過工藝危險性分析后,方可開展工程設計;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3)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經向相關部門核實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及規劃相關文件情形的建設項目除外);
(4)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申報告知書(復制件)。
(十)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十一)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應急管理部門參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程序和要點》(見附件1),組織專家以審查會形式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十二)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1)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2)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3)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4)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5)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6)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7)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十三)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安全條件審查情況和相關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通過或者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意見書。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建設項目取得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2年。
(十四)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1)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包括周邊防護目標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距離、防火間距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定的;
(2)變更建設地址,或者總圖的主要功能布局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含主要中間產品、副產品)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4)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十五)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導則(試行)》等有關要求。
建設項目若由多個設計單位共同設計的,應當明確總設計單位和各自的設計范圍。由總體設計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總則和總平面布置圖,每一個設計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總體設計單位應當明確項目的總體符合性。
(十六)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2)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十七)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況,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十八)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應急管理部門參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和要點》(見附件2),組織專家以審查會議的形式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十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應急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通過或者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意見書;8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二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1)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2)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3)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4)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二十一)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1)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3)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一、二、三款情形的。
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建設項目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后,出現不屬于本條第一款規定重新審查情形的局部變更,且變更不影響項目整體工藝技術方案和風險水平,設計單位應出具設計變更文件,并說明變更原因及變更后的合規性分析。
四、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二十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二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建設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的,應當編制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安全檢查報告,提出建設項目是否具備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意見。試生產前安全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1)建設項目基本概況;
(2)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固有危險、有害程度分析,精細化工反應風險評估、安全評價報告、安全審查、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級(SIL)定級評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級(SIL)等級驗算及其他風險評估提出建議措施的落實情況;
(3)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發生的變更符合變更管理要求;
(4)安全設施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包括安裝的設備、管道、儀表及其他輔助設備設施符合設計安裝要求情況,特種設備和強檢設備已按要求辦理登記使用并在檢驗有效期內,安全設施經過檢驗、標定并達到使用條件,現場確認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和應急準備等是否具備投料條件等;
(5)項目工藝、裝置設備、應急能力、人員配備、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方面安全生產條件分析,相關試車資料、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準備情況等;
(6)改建、擴建項目與已有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輔助(公用)工程的銜接情況;
(7)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應急預案;
(8)結論性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方案。試生產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1)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2)試生產前安全檢查報告和報告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
(3)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情況;
(4)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
(5)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落實情況;
(6)投料試車方案;
(7)試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8)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人力資源配置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注冊安全工程師配置情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情況;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學歷或職稱符合性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11)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按規定不需要監理的建設項目除外);
(12)試生產起止日期。
(二十五)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技術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修改完善后的試生產方案應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試生產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或專家對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二十六)在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試生產方案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試生產方案;
(2)相關技術專家對試生產方案的論證意見;
(3)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試生產方案以及是否具備試生產條件的意見。
(二十七)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且不超過1年。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時間不少于3個月。
建設項目試生產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限截止時限10日前向原報送部門報送書面延期報告,說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期限。
試生產延期次數不應超過2次,一般建設項目合計延期期限不超過6個月,大型聯合裝置合計延期期限不超過1年。
經延期后仍不能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試生產期間不能正常生產運行的原因,落實相關問題的具體整改措施,按照本章的規定重新編制試生產前安全檢查報告和制定試生產方案,向原報送部門重新報送并說明原因和整改情況。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二十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2)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制件);
(3)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4)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5)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二十九)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本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階段開展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陸上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導則》等有關要求。
(三十)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2)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3)試生產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4)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6)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7)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8)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9)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10)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三十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1)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2)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5)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6)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7)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8)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9)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文件、材料,并組織現場檢查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三十二)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六、監督管理
(三十三)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
(三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2)超越法定職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5)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三十五)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受委托部門安全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受委托部門存在不負責任、不具有承接能力等問題,應及時責令整改并采取補救措施,情況嚴重的收回委托權限。
(三十六)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化工園區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制定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確保試生產安全;對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未按試生產方案進行試生產或者超出試生產期限進行試生產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化工園區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和日常執法檢查,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三十七)建設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依法予以處罰。
承擔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移交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
(三十八)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積極應用數字化技術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監督管理水平,并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三十九)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七、其他規定
(四十)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進行安全審查、試生產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四十一)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2)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四十二)本辦法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2)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四十三)本辦法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2)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四十四)本實施細則施行后,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原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及檔案移交根據本實施細則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
(四十五)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