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對原《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簡稱《要求》)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于2022年12月13日印發,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關內容和精神,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實中央機構改革的配套措施。消防改革轉隸后,由原先公安部轉隸至應急管理部,成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名稱也由原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原《要求》中涉及的管理部門以及稱謂均不符合現行規范,必須要進行配套修改。二是落實新修訂《浙江省消防條例》的配套需求。新修定《浙江省消防條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其二十九條規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同時,隨著《浙江省消防條例》的修訂和新形勢的變化,原《要求》部分內容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消防工作要求。三是解決當前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難題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居住出租房火災多發頻發,群租房現象屢見不鮮,消防安全形勢嚴峻,為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保證社會安全穩定,對原《要求》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
2.《浙江省消防條例》(2021年修訂)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7.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生產經營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災風險的有關文件
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9.《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DB33/T976-2015)
三、主要內容及有關條款解釋
《規定》主要有以下七部分內容:
(一)平面布置
一是《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二是《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防火分隔,并分別設置獨立的樓梯等疏散設施。
三是《規定》明確出租房屋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和實際居住人數應遵循的標準。
四是《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設置在鋼筋混凝土、磚混結構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得設置在地上8層以上(商品房、安置房除外)。當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得設置在地上6層以上。當設置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得設置在地上3層以上。
(二)安全疏散
一是《規定》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重新進行修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每層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屋頂承重構件和樓板為可燃材料,建筑層數為4層及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樓梯不得少于2部,首層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個。
二是《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條件。
1.位于地上第4層、5層的,任一戶戶門至樓梯間或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層、7層的,有多個單元且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任一戶戶門至樓梯間或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10米,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
三是《規定》重新明確居住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要求。
1.地上3層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疏散樓梯處每層應設置應急照明燈。
2.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影響人員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當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3.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蓄電池充電。
(三)消防設施
一是《規定》明確公共走道設置火災手動報警警鈴的居住出租房屋的條件及設置位置。
二是《規定》增加“逃生自救四件套”的要求。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為每一承租戶配置滅火器、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報警哨和強光電筒等設施器材,并放置在明顯且易于取用的地方。滅火器應選用3㎏以上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或相應滅火級別和類型的滅火器。
三是《規定》明確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概念及相關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公共走道和每個居室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30個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條件的應設置智能聯網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四)電氣線路
《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應當安裝斷路器(熔斷器)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使用合格的電氣產品,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當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絕緣阻燃PVC電工套管保護。對產生高溫、高熱的電器設備,使用期間應當有專人看管,使用后應當及時切斷電源。
(五)裝修材料
《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的頂棚、內部隔墻應當采用不燃材料,且內部隔墻應當砌筑至樓板底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六)重點部位
一是《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除單、多層建筑的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廚房應當與其他功能區域采用不燃燒體隔墻和密閉門、窗分隔,并設置自然通風窗。當設置集中式廚房時,應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二是《規定》重點增加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蓄電池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要求。
(七)日常管理
一是《規定》明確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責任。
二是《規定》增加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相關條款。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的充停場所設置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屬于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三是《規定》明確了違反本規定處罰要求。
四、貫徹落實要求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五、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和農居房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居住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