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委托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已印發,為便于準確理解和執行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加強行政許可委托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許可工作質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強化轉變機關職能,促進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行政許可權力,履行行政許可職責,承擔行政許可責任,推進依法行政。
(二)推動深化改革的需要。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強化“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將有更多的許可事項委托基層安監部門實施,需要進一步規范委托許可實施的程序、內容、監管要求,強化行政許可責任,保證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我局現有委托許可實施工作要求分散于每一項行政許可委托事項的規定之中,沒有一個整體性的、總體性的規范;同時,也沒有對委托許可辦理、許可撤銷、注銷與行政處罰、事中事后監管及其許可責任等作出系統性的規定;另外,近年來委托許可事項引起的行政復議尤其是行政訴訟案件迅速增加,亟需進一步明確受委托方及其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工作職責,壓實工作責任,有效減少行政爭議,預防行政風險。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第二條中關于受委托方。除了市、縣安監局外,還增加了綜合行政審批部門等。主要是根據深化改革的實際,有的地方設立了綜合行政審批部門集中統一負責當地的行政審批工作,為確保委托許可工作的落地,需要予以明確。
(二)第六條中關于委托實施許可項目。現省局已委托實施的項目有: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和經營許可證核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此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委托具有特殊性,但是委托辦理的撤銷、注銷與行政處罰、監督管理和行政許可責任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在附則中專門作出規定。同時,《辦法》規定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簡政放權政策要求,以及市縣安監部門實際實施受委托的許可工作情況,可以及時調整委托內容。
(三)關于辦理程序。一是結合網上審批中有的地方沒有及時在網上辦理辦結手續,同時,針對商事改革、聯合審批等網上工作要求,明確要求受委托方要有專人負責政務服務網上審批工作,及時辦結許可手續,做好與相關部門工作無縫對接。二是緊密結合省政府提出的辦事“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在《辦法》中體現相關要求,受委托部門可以采取快遞送達文書等方便快捷的送達方式。三是關于重新申請。申請人超過有效期限提出申請延期許可的,按重新申請處理,在方便當事人的同時,必須堅持依法治安,嚴格依法許可。四是不予行政許可的必須出具書面不予許可決定書,并且載明法律救濟途徑,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
(四)關于行政許可責任。一是關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處理。實際工作中由省局牽頭和統籌的前提下,明確要求受委托方承擔具體工作,進一步強化受委托方嚴格履職意識,強調權責一致,增加受委托方責任。二是關于國家賠償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辦法》規定因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產生國家賠償的,委托方履行賠償責任后,向受委托方及有關責任人追償。
(五)關于報備。為加強對受委托方的監督,規定了在辦法第八條中對不予許可事項和第十七條中實施暫扣的行政處罰,要求受委托方在10日內向委托方報備。
(六)其他內容說明。對于電子印章、內部辦理程序、承諾辦理期限、變更許可內容重新補辦證件、遺失補辦證件、檔案管理、事后監督措施等均做了具體規定,完善行政許可工作各個環節內容,增加《辦法》的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同時,為精簡文件內容,對于相關法律都有明確規定且普遍認知的內容,《辦法》予以簡化規定或不再重復引用上位法規定。
三、施行日期說明
《辦法》施行日期是2017年4月1日。主要為了積極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改革要求;補足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短板;適應簡政放權改革進展,加快落實省政府關于推進辦事“跑一次”改革要求,服務基層實際工作,需要盡快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