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已于近日印發,為更好理解并執行《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開展定期清理工作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重要的環節,制定《通知》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一是相關規章的法定要求:《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隔兩年組織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第三十條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后,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我局距上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已達到法定時間要求。二是為促進安全生產行政管理活動依法規范。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性審查,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司法審查,對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三是為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活動合法有效。近一兩年以來,安全生產(含職業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制修廢頻繁、修改幅度較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相對滯后,存在與上位法以及改革政策要求不一致之處,影響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嚴肅性、合法性,并易導致行政管理實踐中難以有效全面執行文件。為此,啟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有現實意義和緊迫性。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本次清理的對象和范圍是上次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后保留的文件、2013年1月—2016年8月已履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程序的文件,根據最終清理結果分別按照保留、廢止、宣布失效處理,由于部分文件修改任務較重,或無相關法律或其他文件替代,為避免管理工作出現空白,根據此次清理中的特殊情況,從依法和服務實踐結合的角度出發,在清理結果中單獨設立了暫時保留的目錄,但規定此類文件需停止適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與上位文件不一致的內容,在暫時保留期間,要抓緊研究制定替代性文件。此外,有4件原納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通過清理發現,文件內容屬于單純轉發上級文件或未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符合行政規范性文件涵義,故不再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
三、施行時間
因《通知》涉及的文件關系安全生產各個具體管理領域,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已經施行,為盡快實現安全生產行政監管工作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