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12月7日印發,文號:浙安監管綜〔2016〕108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訂的必要性
(一)適應法律法規的新要求
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實施。明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條)。亟待結合我省情況,制定金屬冶煉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規范相關程序,細化相關要求,督促企業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二)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已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進行了修訂,我局還未相應地制定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的相關規定。
(三)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關文件要求
1.2014年3月3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四〔2014〕29號),明確了冶金等工貿行業分類標準和監管范圍。
2.2015年7月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5〕71號),進一步規范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格式及內容。
3.2015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金屬冶煉目錄(2015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5〕124號),對《安全生產法》中有關金屬冶煉單位的范圍進行了界定。
二、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分七章,共三十四條。包括:總則、建設項目安全風險分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明確我省行政區域內,冶金等工貿行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冶金等工貿行業的分類參照《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安監總廳管四〔2014〕29號),共分為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八大類。
(二)關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單位
《暫行規定》第五條明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實行分級審查。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是指列入《金屬冶煉目錄(2015版)》(安監總管四〔2015〕124號)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列入目錄的按照其他建設項目要求執行,若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
(三)關于安全風險分析
冶金等工貿行業涉及面廣,除金屬冶煉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外,其他建設項目要求建設單位對該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預評價報告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收集改造等建設項目具有高危性,建設單位要全面分析可能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落實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等要求的安全對策措施,降低事故風險。
(四)關于安全設施設計
《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引用了修訂后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十一條,明確了安全設施設計的內容。同時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格式和內容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5〕71號)的要求。
(五)關于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明確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建設單位向負責實施安全審查的部門申請,明確了申請應提交的材料。(詳見附件1: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明確了審查的形式,由安全審查實施部門組織相關專業專家以審查會形式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要求建設單位、評價單位、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審查提出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對涉及技術方面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還應有審查專家組組長對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確認意見。審查過程要填寫審查書。(詳見附件2: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
(六)關于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
《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引用了修訂后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得予以批準的6種情形。這6種情形應作為重點審查的內容,缺一不可。審查意見書出具參考附件3: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七)關于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
《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引用了修訂后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十五條規定的3種情形需要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交變更審查。變更審查未經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八)關于建設項目的施工和試生產
《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引用了修訂后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十七至二十條有關建設項目施工的要求,包括施工單位資質、工程監理、施工過程安全等,重點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內容得到有效的實施。
《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建設項目施工完成后投入生產或試生產的要求,安全設施必須檢測、檢驗合格,建設單位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定和操作規程,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試生產更加詳細的內容和試生產期限。
(九)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金屬冶煉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竣工驗收需要收集的資料和驗收程序可參考附件4: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指導意見。
《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引用了修訂后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9種情形。
(十)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
《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引用了修訂后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內容,要求安全審查部門要按照相應的比例,對批準的金屬冶煉建設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的重點:(1)建設單位是否按照程序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資料是否收集齊全;(2)是否存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的9種不得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的情形。
《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其他建設項目高危性生產裝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收集的環保改造等建設項目。同時要求加強對委托審查的金屬冶煉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檢查與指導。
《暫行規定》第三十條明確了建設單位違反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一條予以處罰。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予以處罰;存在《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行為的,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三、《暫行規定》貫徹落實要求
1.《暫行規定》實施前,未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并已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安全現狀評價或評估,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完善各項防范措施;對已建成但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建設項目,按本《暫行規定》做好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2.《暫行規定》實施后,在建或批準未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本《暫行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應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