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民政局、紅十字會:
我省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覆蓋面廣、組織靈活、反應迅速、貼近基層,在參與事故災害搶險救援行動中起到了積極作用,成為應急救援領域的一支重要補充力量。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十四五”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規劃》《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全面提高全省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救援實戰能力,現就深化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培育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按照省委、省政府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建設部署要求,堅持“黨建引領、屬地管理,依法登記、分級培育,統一指揮、協同救援”,鼓勵和引導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不斷提高規范化建設水平,切實增強搶險救援實戰能力,積極參與災害事故搶險救援行動,實現搶險救援行動高效有序。
(二)基本原則。
1.公益與自愿原則。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參與社會應急救援活動,堅持以社會公益和志愿履行社會責任為目的,自愿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2.專業差異化原則。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作為政府救援力量的重要補充,各地要根據區域災害事故風險特點和突發事件應對需求,指導救援隊伍在能力建設中明確自身專業方向和功能定位,積極學習先進救援理念和技術,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資源共享、差異化建設。
3.可持續發展原則。指導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自我造血機能,借助政府相關部門幫扶措施,解決發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人才流失、核心凝聚力不強、缺乏設施裝備和運作資金不足等問題,整合資源、重點培育、扶優汰劣,夯實救援隊伍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面建成省、市、縣三級培育的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規范管理體系,建立高效協同的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參與災害事故搶險救援行動現場協調機制;依托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建立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潛水、應急醫療等類別的培訓基地,建立救援培訓師師資隊伍,開展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測評工作.按照分類分級測評要求和“扶優汰劣”原則,在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潛水搜救、應急醫療救援等五個專業上,省級培育的救援隊伍至少有1個專業類別達到一級、1個專業類別達到二級能力建設規范,市級培育的救援隊伍至少有1個專業類別達到二級、1個專業類別達到三級能力建設規范,縣級培育的救援隊伍2個專業類別達到三級能力建設規范,實現全省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管理、醫療處置、自我保障等能力建設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規范化管理制度。
1.值班值守制度。加強救援隊伍常態化值班值守,保持聯絡暢通。根據遂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在崗在位,落實隊長輪流帶班;根據應急管理部門指令,增加節假日、重點時段的值班備勤力量和調整救援力量部署。
2.應急響應制度。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根據應急行動方案明確的初判條件,立即啟動本救援隊伍應急響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救援需求和屬地救援隊伍的綜合素質,指導、協調救援隊伍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相應數量的應急救援人員攜帶相關應急救援裝備在指定位置集結。
3.指揮調度制度。救援隊伍原則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執行救援任務。確需跨行政區域開展應急救援活動的,應根據受援地應急救援需求(主要包括應急救援類別、人員數量、相關裝備以及物資器材等)和就近的原則,由所跨行政區域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指揮調度。跨省參加應急救援活動的,須由省應急管理廳統一指揮調度。
4.評估總結制度。救援任務結束或接到撤離指令,應認真梳理救援任務完成情況,做好交接,有序撤離。返回駐地后,要對本次救援工作進行總結,對開展救援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評估,認真撰寫救援工作總結和評估報告,及時將有關材料報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5.培訓演練制度。樹立“練為戰”理念,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理論、體能和技能培訓,熟練操作使用專業裝備器材,定期開展實戰訓練和拉動演練。采取崗位自訓、集中輪訓等方式,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應急知識學習、救援技能培訓,做好訓練演練情況記錄和效果評估。
(二)加強保障設施建設。
1.完善基礎設施。指導和推進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按照能力建設規范要求,進一步完善現有辦公、庫房及訓練場地等基礎設施,滿足本救援隊伍辦公、值班備勤、裝備器材儲備和技能體能訓練的需要。
2.建設救援平合。按照省級區域應急救援平臺建設總體布局,在省本級應急救援平臺、4個省級區域應急救援平臺建設中,統籌布局滿足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組織實戰實訓及保障的功能。各市應會同相關部門視情建設相關平臺,保障屬地救援隊伍綜合訓練、培訓需要。
3.建立培訓基地。依托現有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培訓場地、設施,省應急管理廳、省紅十字會會同有關單位共同指導建立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潛水、應急醫療等類別的省級應急救援培訓基地。各地應根據屬地救援隊伍類別,合理建立市級應急救援培訓基地。
(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1.建立培訓師師資庫。突出抓好全省社會應急力量培訓師的培養發展,從相關院校、有關單位和全省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中,避選一批具有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潛水、應急醫療救援、無人機等方面救援能力和教學經驗的救援人才、專家,分類建立省級培訓師師資庫,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2.加強現場指揮人員培訓。依托省級應急救援平臺和省級培訓基地,對救援隊伍負責人、現場救援隊長開展現場救援管理、指揮能力培訓。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紅十字會負責組織指導救援隊伍主要負責人培訓工作,各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當地紅十字會負責組織指導現場救援隊長培訓工作,切實提升現場指揮人員實戰指揮能力。
3.組織專業人員培養。指導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按照救援隊伍能力建設要求,對核心救援人員組織專業技能、應急救護培訓,提高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各地要創新培訓方式,與有關高校、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合作,聯合舉辦專業進修班,支持核心救援隊員接受專業繼續教育。
4.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屬地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結合當地災害事故特點和應急需求開展隊伍建設,積極參與屬地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學校的安全應急知識傳播和宣教工作。
(四)實施能力建設測評。
1.建立測評機制。按照分類分級原則,建立省、市、縣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測評機制,明確人員組成和職責分工,負責屬地救援隊伍測評工作。
2.開展能力測評。按照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能力建設規范,每三年組織對屬地培育的救援隊伍開展一次測評,每五年組織對核心救援人員開展一次測評。省防災減災和應急救援協會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按照《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能力建設規范(試行)》(附后)負責起草制訂救援隊伍和核心救援人員的測評標準,組織、指導測評等工作。
3.實行“扶優汰劣”。建立全省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數據庫,根據社會應急力量運行狀況、發展前景,通過技能競賽、演練和隊伍能力建設測評等情況,整合資源、重點培育、扶優汰劣,確保各級培育的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總量保持基本穩定,夯實救援隊伍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明確工作責任,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優化布局,推進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建設。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并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建設,負責日常協調、培育管理和統一指揮調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研究落實相關財政政策;各級民政部門配合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加強對依法登記的社會應急力量救援組織開展活動、資金使用、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級紅十字會加強冠名“紅十字”的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二)強化指導幫扶。各地要切實加強轄區內社會應急力量培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按照《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試行)》落實應急救援補償工作,并通過資金補助、培訓指導以及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屬地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建設方面的扶持。省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專項資金對省級培育的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在參與救援活動、重大應急救援演練等方面的支出,視情予以適當補助。同時,各地要有計劃、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的現場救援指揮人員、核心救援人員開展應急救援、救護技能培訓,為隊伍搭建應急演練、比武等平臺,組織開展應急交流活動,切實提高救援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三)健全保障機制。要指導督促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建立自我保障機制,解決救援隊員的實際困難和后顧之憂;救援隊員除落實相關社會保險政策外,應享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救援隊員要規范著裝,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應符合技術要求。指導救援隊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臺賬,按照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建設要求,推動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高質量發展。
(四)嚴格檢查督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按照本意見規定,每年對屬地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進行檢查、考核。對不履行合作協議、給應急管理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自行解散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將不再列入社會應急力量培育和管理;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撤銷登記。
本《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印發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建設和管理的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