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義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深化我省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下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審查審批權限,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方便企業辦事,根據《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8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9號)等規章的有關規定,現對《浙江省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浙安監管礦〔2008〕173號)、《浙江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浙安監管礦〔2009〕171號)、《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安監管法規〔2009〕90號)確定的各級安監部門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審批權限進行調整,并簡化有關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審查工作。具體規定如下: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審查和發證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下列企業申領(包括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受理、審查和發證:
1.省部屬非煤礦山企業及所屬的非煤礦山獨立生產系統;
2.地下礦山企業、地下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具有礦山工程總承包資質的企業);
3.尾礦庫。
(二)委托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除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的其它非煤礦山企業及獨立生產系統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延期、變更)的受理、審查、頒發。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批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審批,具體的審查工作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級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批。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級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和其他不需要通過立項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審批。
三、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1.省部屬企業所屬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2.地下礦山建設項目;
3.尾礦庫建設項目。
(二)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除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的其它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除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驗收的其它不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四、簡化有關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審查工作
(一)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以后即需要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兩者一并申報。企業申請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應分別填寫,網上應分開申報,其申報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申報時涉及的重復紙質材料只需要提供一份,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文。
(二)企業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并申請后,安監部門對兩者一并審查。現場審查時,執行竣工驗收的有關標準和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只需要填寫審查書。內部審批時,兩個許可分別同步進行,許可相關材料一并歸檔。
本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實施之日前已經受理的事項,仍然由受理單位完成審查審批。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