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3月6日公布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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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已經2014年11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4年12月10日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
一、必須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置告知卡,分別標明本企業、本崗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二、必須在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明顯標志,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必須在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標志,標明治理責任、期限及應急措施。
四、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
五、必須及時向員工公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和整改結果。
六、必須及時更新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內容,建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