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建設局(委)、交通運輸局:
為做好我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F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8月6日
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具體考務委托省人事考試院承擔。
省應急管理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可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承擔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工作。其中:
省應急管理廳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的命審題和閱卷工作。
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命審題和閱卷等工作。
第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實務》為專業科目,分為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6個專業。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五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獲得由省人事考試院頒發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在全省區域內作為注冊的依據。
在滾動周期內,應試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成績不予認可。
應試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在我省申請注冊和執業的,應當加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
第六條 已取得某一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考其他專業類別的《安全生產實務》專業科目的考試?荚嚭细裾,由省人事考試院頒發相應專業(增項)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變更注冊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七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全省統一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日期由省人力社保廳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應試人員原則上在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就近報考;中央部屬在浙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键c設在設區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若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統一設在杭州主城區。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茖W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確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并符合注冊條件的,可申請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注冊,有關注冊和執業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對在執業注冊中發現虛假承諾和違紀違規的,按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及注冊和執業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試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四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