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義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和《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省安監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以下統稱為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統一證書、分級負責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組織、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市安監局)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浙和省屬單位以外的(下同)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安監局建立全省統一的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和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在線考試。
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五條 省級安全生產考試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考試機構)由省安監局確定,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
市級安全生產考試機構(以下簡稱市級考試機構)由各市安監局根據職責確定,報省安監局備案,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
各級考試機構根據考試工作需要,應當按照布局合理、建設達標、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設置考試點。各考試點具體承擔安全生產考試工作,其設置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各級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六條 省級考試機構職責: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相關工作制度;
(二)承擔省級考試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負責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市級考試機構和省屬考試點的工作;
(五)承擔由省安監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六)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網絡視頻監控工作;
(七)指導全省安全生產考試考務隊伍建設工作;
(八)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級考試機構職責:
(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二)承擔省安監局委托的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的建設、維護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試點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考試網絡視頻監控工作;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考試點職責:
(一)具體實施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二)負責計算機網絡、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三)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考試方式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同意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省級考試機構同意,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進行,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由考評員現場進行考核評分。實際操作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一條 考試不合格的,可在成績公布之日后30日內,向考試機構申請補考一次。考試合格成績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 考務管理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根據考試申請情況制定考試計劃,并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各市級考試機構每月25日前將下月考試計劃報省級考試機構審核。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考試點應當將考試報名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報考人員報名時,須按要求攜帶相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考試機構負責考試報名受理工作。考試機構接到考試申請后,應當對申請參加考試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保報考人員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審查無誤后確定考試安排,并通知考試點,同時制作準考證,向參加考試人員發放。
考試點按照考試安排組織實施考試,應提前對考場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設備設施完好。
第十五條 考試期間,考試機構應當安排監考人員對所負責的安全生產考試進行現場監考;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還應當安排實際操作考評員(以下簡稱考評員)進行現場評分。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填寫考場記錄,交考試機構存檔;實際操作考試后,考評員應將考試成績登入考試成績表,交考試機構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應當將試卷密封,交考試機構組織閱卷。閱卷結束后,考試機構應將考試成績錄入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考試點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錄像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試試題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或全省統一考試題庫。統一考試題庫分為:主要負責人題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題庫以及特種作業人員題庫。
第十九條 省級考試機構統一制定全省安全生產考試試題組卷規則。考試試卷應當按照制定的組卷規則,由計算機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
第六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考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考試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和考評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三條 考試人員、監考人員和考評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考試機構申請復核,必要時可向考試機構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七章 證書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后,并符合相關準入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的,可以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頒發相應類別的考核合格證書。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是證書持有人從事相應工作的有效憑證,其式樣和編號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安監局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市安監局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合格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六條 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頒發,應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由考試機構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
第二十七條 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換發證書。換發后,原證書收回。
補發、換發證書的,其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并應當備注說明。
第二十八條 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考試,辦理延續手續。取得證書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規定每年接受再培訓,不接受再培訓的,證書視作無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換證的,應當在期滿60日前,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機制,加強對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對轄區內相關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通報考核發證部門。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部門要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考試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要求或組織考試不力的,應提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組織考試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地區安全生產考試情況,以考促培,進一步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第三十二條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大安全生產考試的信息化建設資金投入,規范考試點建設,鼓勵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采用仿真模擬設備。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考試收費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考試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申請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以及申請證書復審、延期應當進行的考試。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安監局負責解釋。
附件:
1.考試實施程序
2.監考人員、考評員的職責及要求
3.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4.考試點建設標準
附件1: 考試實施程序
一、安全生產知識考試的實施程序
(一)安全培訓機構或相關單位根據要求,向相應考試機構報送考試申請和有關材料。
(二)考試機構接到考試申請后,應當對報考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確保其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審查無誤后制定考試計劃,并通知考試點,同時制定并發放準考證。
(三)考試點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應提前對考場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設備設施完好。
(四)考試機構從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考試試題。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應當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實的保密措施,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五)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到指定考試點參加考試。
(六)考試機構安排監考人員執行監考任務。監考人員對考試人員進行身份核對后,按照考試時間安排,宣布開始考試。考試期間,考核發證部門對考試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七)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填寫考場記錄并簽名,交考試機構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監考人員將考試試卷密封后,交考試機構組織閱卷。閱卷結束后,考試機構應將考試成績錄入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信息系統。
二、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的實施程序
(一)考試機構通知考試點根據考試人員類別準備相應的考試場所、設備、工具和輔材。
(二)考試機構選派相應的監考人員和實際操作考評人員。
(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到指定考試點參加考試。
(四)考試試題應從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選定。
(五)監考人員對考試人員進行身份核對后,按照考試時間安排,宣布開始考試。
(六)考評員現場評判考試人員的考試成績。
(七)考試結束后,考評員將考試成績登入考試成績表,經監考人員核對后,連同考場記錄一起封入檔案袋,交考試機構存檔。考試機構應將考試成績錄入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信息系統。
附件2: 監考人員、考評員的職責及要求
一、監考人員
(一)負責安全生產考試監考工作,由考核發證部門或考試機構選派;監考時,佩戴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
(二)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嚴肅考場紀律,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并報告考試機構。
(三)嚴格核查考試人員準考證及規定的其他證件。
(四)對考試人員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宣讀考試注意事項。
(五)監督考試人員按規定考試,制止考試違紀行為。
(六)嚴格遵守監考有關紀律和規定。
(七)考試結束,組織核對和整理考試情況。
二、考評員
(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評分工作,由考試機構選派;考核時,佩戴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
(二)具有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技師以上資格,實際從事相應類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學3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考試有關規定,對考試場地、設備、工具和輔材等進行核查和檢驗。
(四)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分,填寫考核記錄,具有獨立的考核評分權力。
(五)嚴格遵守考試有關紀律和規定。
附件3: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一、考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或者在規定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場違紀行為。
二、考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考試機構作出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期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或者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五)其他嚴重的違紀行為。
三、監考人員、考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二)提示考試人員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的;
(三)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的違紀行為。
四、考試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試點考試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未認真履行職責,考場存在安全隱患,考試準備工作不到位的;
(三)協助考試人員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漏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的;
(四)其他的違紀行為。
附件4:考試點建設標準
一、人員配備
考試點應配備不少于5名考務工作人員。
二、辦公場所
考試點應設置考務工作人員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考務工作人員辦公設備及輔助設施,包括個人辦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三、考試場所
(一)基本要求
1.考試點應設置不少于1個固定的計算機考試考場。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特種作業實操考試考場。
2.考試點應安裝全省統一的遠程視頻監控監考系統,配備相應的監考監控設備。
3.在考場入口設置1-2臺身份證讀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識別設備。
4.考試場所應設置待考人員等候休息場所,并設置公示板,公布考試點管理規定、考試流程、考試規則、考試科目時間表、考試人員注意事項等。
5.應設有考試人員咨詢處、考試人員物品存放處、茶水供應處。
6.考試現場應設置有關安全指示標志、安全警示標語等。
(二)計算機考試考場基本設置
1.考試計算機房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建設,且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2.考試用計算機不少于30臺,并留有足夠的備用電腦,各考位之間應設置有效的間隔設施。
3.每間計算機考場應安裝網絡攝像機,用于對考試現場情況進行全方位實時監控。
(三)實際操作考試考場基本配置
1.實際操作考試考場應符合總局、省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操考試標準。考場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點設備配備標準》;
2.必須按照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和消防各項要求設置,配備相應設備、器材。
3.至少安裝兩臺攝像機,用于現場錄像。有條件的考場應當安裝網絡攝像機,對考試現場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同時接入監控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