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義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文件精神,清理規范“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相關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浙江省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浙安監管綜〔2016〕108號)作出修改:
1.在第一條中的“為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77號修訂)(以下簡稱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后增加“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
2.刪除第七條中“和安全評價機構”。
3.將第八條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預評價”修改為“自行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4.將第十四條中“要求建設單位、評價單位、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修改為“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參加”。
5.本規定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浙江省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修訂)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浙江省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77號修訂)(以下簡稱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進一步加強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冶金等工貿行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并按照本規定實施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五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分級負責實施。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的,不得開工建設。
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第六條 負責實施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七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和等級,并對其結果負責。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風險分析
第八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自行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全面分析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收集改造等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嚴格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等有關危險化學品、粉塵防爆的安全對策措施。
第十條 其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確保安全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同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按照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內容編制安全設施設計。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還應符合《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的要求。
第十二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負責實施安全審查的部門申請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建設單位對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安全審查實施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審查實施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業專家以審查會形式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參加。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提出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對涉及技術方面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應當有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對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確認意見。
第十五條 對已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部門根據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和相關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對建設單位申請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十四條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批準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七條 已經批準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十五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要求的資料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其他建設項目可參照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備查。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按照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十七至二十條的要求,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建設項目生產裝置、設備及安全設施、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等各項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制定周密的試生產方案。試生產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安全生產條件及公用工程確認情況;
(三)具體投料試車方案;
(四)試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五)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六)試生產起止日期。
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天,不超過180天。
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機構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和專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已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實施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撤銷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安全審查實施部門應當細化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行政審批程序,建立相關臺帳檔案,并及時將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安全審查實施部門應按照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對建設單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進行監督核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收集的環保改造等建設項目。
相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委托審查的金屬冶煉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檢查與指導。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據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一條予以處罰。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負責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定期將《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和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冶金等工貿行業的分類參照《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安監總廳管四〔2014〕29號)。
第三十三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是指列入《金屬冶煉目錄(2015版)》(安監總管四〔2015〕124號)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附件2: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
附件3: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附件4: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