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甬安監管審〔2013〕6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在國民經濟行業領域中使用廣泛,有關建設項目或大或小需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2〕100號),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用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適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令”), 使用單位危險化學品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執行“45號令”。
二、適用“45號令”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 可理解為其最終產品或中間產品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化工醫藥企業新建、改建、擴建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應按照“45號令”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手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