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醇基液體燃料生產經營安全許可問題的請示》(杭安監管〔2013〕9號)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有關危險化學品范圍的問題。根據《關于危險化學品界定問題的復函》(浙安監管危化便函〔2011〕36號),對經有資質單位鑒定具有危險化學品特性的化學品,且符合《危險化學品名錄》舉例目錄的,宜列入危險化學品監管范圍。
二、有關危險化學品混合后分裝銷售的問題。根據《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試行)》(浙安監管危化〔2012〕11號)第二條,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混合分裝(充裝),以自身名義銷售的企業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有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問題。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銷售列入監管范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此復。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