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3月6日公布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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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已經2015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7月9日
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
第一條必須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須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追究責任。
第二條必須完善瓦斯防治責任制。煤礦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確保瓦斯防治機構、人員、計劃、措施、資金五落實。
第三條必須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礦對鑒定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突出礦井必須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基礎參數,試驗考察確定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
第四條必須制定瓦斯防治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實行“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達標,確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條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專業化瓦斯防治隊伍。通風系統調整、突出煤層揭煤、火區密閉和啟封時,礦領導必須現場指揮。
第六條必須建立通風瓦斯分析制度,發現風流和瓦斯異常變化,必須排查隱患、采取措施。
第七條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新建突出礦井必須進行地面鉆井預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須落實以地面鉆井預抽、保護層開采、巖巷穿層鉆孔預抽為主的區域治理措施。
第八條必須確保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可靠,其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在礦調度室,并與上級公司或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聯網。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停產整改。
第九條必須通風可靠、風量充足。通風或抽采能力不能滿足要求的,必須降低產量、核減生產能力。
第十條必須嚴格執行爆破管理、電氣設備管理和防滅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電氣失爆和煤層自燃等引發瓦斯煤塵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