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聯合印發,于2021年1月15日起實施。為便于準確理解和執行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2月21日,應急管理部等八部門《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按照要求,為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停用尾礦庫安全風險,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停用尾礦庫閉庫銷號,并強化閉庫銷號后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制定依據
制定《辦法》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應急管理部等八部門《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三、適用范圍和適用期限
《辦法》適用我省行政區域內停用尾礦庫的閉庫、銷號及其管理和監督工作。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四、主要內容
(一)目的依據。闡明制定本辦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二)適用范圍和定義。介紹適用范圍,對“停用尾礦庫”、“尾礦庫閉庫”、“尾礦庫銷號”進行定義。
(三)責任單位。具體明確閉庫銷號工作的責任單位。
(四)閉庫時間。明確停用尾礦庫閉庫完成時間。
(五)閉庫辦法。明確閉庫程序及驗收要求。
(六)銷號條件。明確尾礦庫銷號要具備的條件。
(七)銷號程序。明確尾礦庫閉庫銷號的具體工作程序。
(八)閉庫銷號后安全管理。明確尾礦庫銷號以后安全管理責任和檔案移交、閉庫以后銷號以前的安全管理要求、閉庫銷號以后的安全管理要求、閉庫銷號以后要改變用途的管理要求等4個方面內容(涉及第八、九、十、十一條)。
(九)監管職責。明確涉及尾礦庫閉庫銷號工作的部門監管職責。
五、文件術語釋義
(一)文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均使用最新修訂版本。
(二)停用尾礦庫,是指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包括二種情況:一是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而停止使用;二是指沒有達到設計標高的尾礦庫,但永久性不再向其中排放尾礦的情景。在實踐中可以結合《辦法》第四條一并理解,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轉入尾砂回采的,應該視為沒有停用;但轉入尾砂回采以后超過一年不進行回采,或者回采進度緩慢、超過工期一年以上的,應該視為停用。對于擁有尾礦庫產權的企業主體被注銷、產權單位表示永久不再使用、企業長期停產實際恢復無望的沒有達到設計標高的尾礦庫,應該視作“沒有達到設計標高的尾礦庫,但永久性不再向其中排放尾礦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