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3月20日,應急管理部頒布《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應急管理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明確由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監督檢查、屬地管理的相關制度和程序。
截至2019年5月1日,我省共有甲級安全評價機構6家,乙級安全評價機構14家,乙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7家,其資質條件均滿足《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管理辦法》施行起,原《管理規定》均同時廢止。原《管理規定》相關的配套文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核審批工作有關表格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09〕182號)等均已不再適用。現有機構的資質條件配備、執業行為均需按照《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的規定規范執行。依照新的資質認可條件要求,我省原有的20家安全評價機構將提出換證延期申請。因此,加快出臺與《管理辦法》相配套的我省具體舉措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思路
制定《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總體思路,一是依照《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和《應急管理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二是參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核審批工作有關表格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09〕182號),吸收其中表格的可以沿用部分;三是依據《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6號)內容,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強調浙江省中介機構相關要求;四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實現網上審批和掌上辦,優化服務,實現零次跑。
三、主要內容
《通知》依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原有相關制度和程序上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完善資質審批程序,統一審批相關標準。《通知》分五個部分,共十四點,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適用范圍。《管理辦法》已明確適用范圍,結合我省實際,《通知》的適用范圍為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以及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通知,在《通知》正文中不再重復規定。
(二)關于職責。綜合《管理辦法》和52號文件精神,《通知》第一部分明確,省應急管理廳、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分別履行相關職責。
(三)關于資質審批受理方式。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條明確注冊地在本省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辦理資質新申請、延期、變更等行政審批事項,均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在線辦理,實現全程網辦。
(四)關于資質申請。
1.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行政審批事項共分為15項,申請材料大體相似卻也各不相同,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具體事項辦事指南已詳細說明辦事流程、辦事材料等,因此《通知》中不再重復說明。《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條明確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行政審批事項相關材料具體見政務服務網具體事項的辦事指南。
2.《通知》附件2中表五規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現場審查承諾內容,若違背承諾內容即為不滿足資質認可條件。
(四)關于資質認可條件細化。
1.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中,有關固定資產證明依據,綜合比較其凈值、原值和評估值,評估值更能反映當前市場價值,因此《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條明確固定資產價值用資產評估值證明。
2.《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為確保工作場所的延續性,《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條明確工作場所系自有的,需提供房產證明;系租賃的,需提供出租方房產證明和租賃合同,且剩余有效租期不少于一年;
3.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場所環境需滿足工作要求,故《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條明確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與安全評價工作場所面積在申請資質時不得重復計算。
4.專職技術負責人是對所負責行業領域全過程的技術決策、技術把關,其專業能力需能夠勝任所申請專業領域的要求。故除滿足《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專業能力需與申請業務范圍的主專業相匹配,并且最多擔任2個相近行業領域的技術負責人。
5.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是由知識、技能和經驗構成的,學術成果的取得是表征一個人技術水平的重要標志,故《通知》第二部分第五條明確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且作者排名前三的,其專業能力可通過發表的論文予以認定;獲得科技成果獎且有個人證書的,其專業能力可通過科技進步獎予以認定。
(五)關于外省機構到浙江從業告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外省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結合“最多跑一次”文件精神及要求,《通知》第四部分第二條明確到浙江開展跨區域技術服務的省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登錄由中國安全生產協會開發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http://120.133.22.112:8095/)進行網上在線告知。
(六)關于機構信息變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規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等8類事項發生變化的,均需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此外,專職安全評價師、工作場所及檔案室面積和固定資產發生變化的,雖未做變更申請要求,但其涉及資質條件繼續滿足與否。因此,《通知》第四部分第三條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明確當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場所及檔案室發生變化的需及時登錄浙江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http://223.4.73.223/Login/Index)進行信息變更,變更內容將作為事中事后監管重點內容。
(七)關于機構信息公開。《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市場中介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
此項內容有利于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通知》第四部分第四條再次強調該條內容;另外,《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網上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因此,《通知》第四部分第五條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信息公開的內容及時間作出了詳細規定。
(八)關于事中事后監管。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充分利用好應急管理部建立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和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建立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及時了解省外及省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動態,落實監督檢查工作。
四、貫徹落實要求
本《通知》主要根據《管理辦法》進行細化修訂,按照規范性文件要求,《管理辦法》已經明確的內容,除非必要,本《通知》不再重復。因此,在具體執行中應將本《通知》與《管理辦法》相結合,一并予以貫徹執行。
附件、文件術語釋義
附件:
部分術語解釋說明
1.固定資產,可以由申請單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評估證明,也可按照國務院清理證明事項相關要求,由申請單位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書面承諾。
2.專職安全評價師,主要指取得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與從業單位建立法定勞動關系,并由從業單位繳納“五險”(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