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已經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編制的背景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一項重要的配套宣貫措施,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一是為了嚴格執行法定要求,《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第五條規定: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本系統執行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并對可以細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項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是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條例》創設了大量新的行政處罰條款,大幅度提高了罰款額度,制定裁量標準有利于確保公正、合理適用《條例》規定,達到不同地區安監部門對大致相同的案情適用大致相同的行政處罰的目的,避免產生廉政風險和行政爭議。三是為了進一步加深對《條例》的理解,通過梳理、細化《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總結在適用中產生疑問較多的問題,明確法規條款的涵義和適用條件,為編寫釋義解讀材料做好基礎性工作,深化對條例相關規定的認識。
二、主要內容說明
《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主要根據《條例》法律責任一章的規定,分別摘選違法行為,將每一項法律條款劃分為法律規定、處罰依據、裁量標準等三個項目,在裁量標準項目,根據不同的處罰種類、罰款額度進行適度量化,區分為依次遞進的不同檔次,同時也為各地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裁量權預留一定的空間。此外,針對征求意見過程中反饋較為集中和典型的問題,重點作以下說明:一是必須將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與《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相互結合學習和運用,《條例》是對《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有些違法行為在上位法中已經進行規定,相關裁量權也有相應規定,《條例》不再重復規定,裁量權也無需作出規制,如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記錄存在違法行為的處罰。二是《條例》一些創新規定是為了彌補上位法的不足,解決我省安全生產執法實際需求,對裁量權的制定和理解需要先行全面正確了解其立法本意,這將在編寫《條例》釋義中予以具體體現,如對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罰;三是各地在執行《條例》的個別規定中考量的角度不相同,所采取的具體量化裁量權的方法不一致,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只能規定比較原則的裁量權內容,有待于積累實踐經驗后,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裁量權的內容。
三、施行時間和適用范圍說明
本辦法公布后即施行,本省各級安監部門在適用《條例》實施行政處罰中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