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編委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浙政發〔2015〕4號),加強安全生產領域部分行政執法職責納入綜合行政執法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協作配合,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效能,現就建立健全市縣安監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協作配合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體制改革部署,按照“兩個相對分開”,權責統一、精簡高效,統籌協調、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安全生產執法領域探索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優化執法資源配置,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加快建立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全面提升安全生產依法治理能力,切實增強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水平,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二、明確劃轉范圍
(一)制定行政處罰職權及其具體處罰事項參考目錄。安全生產領域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主要是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及安全風險程度相對較低、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現階段,劃轉的職權主要為違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職權(具體劃轉職權參考目錄附后)。各地可結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研究提出具體的劃轉職權事項(允許在《參考目錄》范圍內選擇部分或全部,也允許超出《參考目錄》的范圍),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調整權力清單。劃轉的行政處罰職權名稱應與權力清單一致。安監部門的某一項行政處罰職權全部劃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該職權不再在安監部門權力清單中體現,改為在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權力清單中體現。如果安監部門的某一項行政處罰職權僅劃轉其中部分具體處罰事項的,該職權應同時列入安監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權力清單,并在各自權力清單的備注欄注明本部門負責實施的具體處罰事項和相應的行政責任。
(三)厘清職責邊界。職權劃轉后,安監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協調對接,以責任清單的形式逐項(類)界定雙方監管邊界,列明部門間的監管和協助配合職責分工,厘清源頭監管、后續監管、末端執法的界限,并簽訂行政責任書,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以清單的形式仍無法明確責任邊界的,可以補充說明予以明確,或通過分解具體案例的各處理環節,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責任。
三、加強執法協作
安監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溝通會商,強化執法協作,建立健全部門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避免出現職責交叉重疊或真空漏洞。
(一)實施文件抄告。安監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對方抄送涉及劃轉職權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各類標準、司法解釋、執法解釋,和上級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及行政執法動態信息等。各地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周知的材料,也應當互相抄送,確保雙方及時掌握執法動態,避免出現法律和政策執行的盲區。
(二)開展執法協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安監部門提供咨詢意見的,應當向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提交執法協作文書。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協作文書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咨詢意見。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反饋意見期限。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違法行為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應當及時通報安監部門,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監部門應當及時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監管。安監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整治行動、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非訴案件強制執行等涉及已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的工作,需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參與的,應書面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派員參加。情況緊急的也可先電話告知,事后補辦書面手續。
(三)加強業務指導。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權劃入初期,安監部門可采取短期或定期選派人員進駐指導,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選派人員到安監部門輪崗交流的模式,指導幫助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盡快熟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知識、法規政策標準,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保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四)實施案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不屬于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安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安監部門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過程中,發現已劃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安監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在規定期限內抄告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
(五)加強執法信息通報。安監部門應當將與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等管理信息,通過網絡系統和其他合適的方式提供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時轉送與劃轉職權相關的基礎材料或檔案材料。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劃轉職權相關的各項執法信息抄送安監部門,按照上級安監部門要求及時向同級安監部門抄送行政處罰、專項檢查行動等統計數據。
四、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協調議事制度。安監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議事機制,共同商議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規劃、年度執法計劃、重大執法行動、重要安全生產監管制度以及執法爭議等事項,共同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雙方應當建立以定期召開例會為原則、不定期召開會議為補充的會商制度,做到互通有無,互相支持。安監部門召開部門工作會議涉及綜合行政執法的,要主動通知其參加,制定安全生產監管政策、制度、執法計劃的,要同步征求其意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的,也應征求安監部門意見。
(二)建立業務培訓制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安監部門應當加強涉及劃轉職權的業務培訓,逐步完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律培訓和業務培訓制度。在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建初期,安監部門應當加大培訓力度,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全方位培訓。
(三)建立爭議處理制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安監部門發生職責分工爭議的,由雙方在對違法行為先予協同處置的前提下,按照統一效能、權責一致、不推諉、不扯皮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強化執法監督
(一)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安監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職責邊界和追責措施,保證依法履行職責。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依法移交的案件,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拒不履行協作配合義務的,安監部門應當建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糾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拒不糾正的,將有關情況抄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安監部門不依法履行政策標準制定、行政審批、協調指導和源頭監管、批后監督職責,拒不履行信息共享、執法協助等協作配合義務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安監部門提出執法建議書,安監部門拒不糾正或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抄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二)明確責任追究方式。安監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規定,追究其責任。拒不履行協作配合義務的,按規定追究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