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誠實守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推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懲戒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5日
浙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嚴格規范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意識,促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辦〔2015〕1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各級安監部門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實行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納入省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一)符合國家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條件的;
(二)發生以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12個月內發生2起(含)以上人員死亡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包括工礦商貿就業人員十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等)同時達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控制指標150%以上的;
3.發生其他性質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除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12個月內被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2次(含)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納入省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應同時納入市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依此類推。
第四條 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1年;管理期限尚未屆滿,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從第二次納入“黑名單”管理并公布之日起,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限屆滿后3年內,再次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管理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3年。
第五條 實施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安監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應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其他部門移送、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符合“黑名單”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拘畔ㄉa經營單位的名稱、工商注冊號、注冊地址、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結果概述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1)。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采集部門應提前告知當事人(生產經營單位已被取締、注銷等除外),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信息匯總。對擬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信息采集部門匯總轄區范圍內本季度的信息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逐級報送至省安監局(信息報送樣式見附件1)。
(四)信息公布。省安監局匯總“黑名單”信息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向省信用中心報送上季度信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信用浙江”等平臺相關專欄向社會公布,同時在省安監局網站公布,并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管理期限屆滿后,由其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供情況說明,原信息采集部門進行確認后,逐級將移出“黑名單”信息報送至省安監局(信息報送樣式見附件2),省安監局將移出“黑名單”信息報送省信用中心,原公布途徑發布的“黑名單”信息轉入后臺管理,同時在省安監局網站公布移出“黑名單”信息,并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六)信息修復。信息采集部門對“黑名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形成更正或者變更信息,逐級報送至省安監局(信息報送樣式見附件2),每一級安監部門報送的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省安監局收到信息后,2個工作日內報送省信用中心,通過原公布途徑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時在省安監局網站公布“黑名單”修復信息,并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與其所在地不在同一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或跨設區市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市級安監部門在報送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各類信息的同時,應當通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安監部門。
第七條 各級安監部門在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采集、發布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安監部門開展“黑名單”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八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建立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的跟蹤管理,以及進行常態化暗訪暗查機制,不定期開展檢查;要將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縣級安監部門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檢查,市級安監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九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按照《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14〕61號)等文件規定,針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聯合獎懲措施,在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保險費率、財政獎補、招投標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禁止或提高費率。
第十條 各級安監部門可另行制定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職業衛生服務機構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制度,或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一條 各市安監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已制定相關制度的,管理標準低于本辦法的應及時予以修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