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和新建礦山聯合踏勘的安全審查工作,保障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訂了《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
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礦山安全生產,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統稱為礦山)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危險性較小的磚瓦用粘土、砂、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資源開采建設項目和雖然取得采礦許可證但不以資源開采為目的的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行分級審查。省、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承擔本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其它經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的礦山建設項目,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由本單位負責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四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礦山企業或采礦權人(以下統稱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的責任主體,并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
第六條 礦山建設項目在初步確定開采(或建設)范圍以后,在項目正式審批(包括核準、備案)或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簽署聯合踏勘意見以前(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技術規范進行安全預評價,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負責。預評價報告結論應對礦山建設項目選址的合法性、金屬非金屬礦山開拓系統布置的可行性、安全風險的可控性及控制風險的經濟合理性進行明確判斷。
礦山建設項目地點、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范圍、礦山周邊環境、預評價針對的開拓方式、采礦方法或采礦工藝有較大變化的,應對已完成的安全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或重新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應當在安全預評價完成后,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礦山聯合踏勘工作,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在礦山聯合踏勘表上簽署不同意該礦山設立的意見:
(一)礦山建設項目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禁止性規定;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范圍或礦區范圍不合理,無法形成合理的開拓系統與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采礦方法;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主要意見未落實,或認為礦山安全風險不可控或控制風險的措施在經濟上明顯不可行。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等有關規定編制,并明確竣工驗收時應完成的安全設施及建設期。
設計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設計批準人(或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員、設計人員應在文本上簽署姓名。
第十一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與開發利用方案實行聯合編制、聯合審查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辦法按照《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露天開采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編制審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資廳函〔2014〕648號)文件執行;
(二)建設單位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資料,但其中《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提供聯合審查已通過并按照要求完成修改的正式文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二)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文件或礦山聯合踏勘表復印件;新建尾礦庫應提供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文件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安全預評價報告;
(五)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金屬非金屬礦山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六)《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送審稿)》;
(七)與礦山爆破警戒范圍內存在生產生活設施的相關單位、居民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周邊存在鐵路、電力、天然氣管道等重要設施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相關單位同意的文件;
(八)建設項目委托外單位施工的,應提供施工承包合同、發包方與承包方安全生產協議,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承包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等資料。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包括設計變更)的內容進行審查時,可采取自行審查和組織專家組審查兩種辦法。
對建設項目比較簡單的,可自行進行審查。自行審查應由業務部門2名以上(含2名,下同)工作人員完成,并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審查人員均應在審查書相關審查意見欄上簽名。
對建設項目比較復雜的,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受委托單位)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加,組織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單位)應指定本單位工作人員擔任審查負責人。審查后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主要從技術角度闡述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和技術審查的結論意見,“專家組意見”由專家組長簽字。審查組負責人根據“專家組意見”和其他與會人員意見,匯總形成審查結論意見,并填寫《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
第十四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沒有相關部門出具的聯合踏勘同意意見,新建尾礦庫沒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
審查中發現以下問題,可要求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
(一)針對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對策措施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
(二)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三)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采礦方法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
(五)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理由不充分的;
(六)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其它規定的。
第十五條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負責受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其中,未批準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后申請資料需要修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已批準的礦山在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下列變化的,由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書,建設單位向安全設施設計原批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見附件2),經審查同意后實施: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的規模、開拓方式、采礦工藝發生變化的;尾礦庫庫址、等別、排洪方式、尾礦壩壩型等發生變化的;
(二)與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有直接聯系的主要采掘設備發生變化,并可能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改變重要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
已批準的礦山在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上款以外變化的,由建設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聯系單,經設計單位同意后實施,變更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設施設計原批準機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批準的建設期內完成安全設施建設,無法按時完成的,由建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情況屬實的,向安全設施設計原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建設期。建設單位提出延長建設期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未按期完成安全設施建設的原因及下階段建設計劃;
(二)設計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說明尚未完成的建設工程和需要繼續建設的時間);
(三)省或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其中,礦山企業有違法行為的,還應對處罰情況進行說明。
第四章 安全設施的施工與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尾礦庫、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以及礦山企業自身沒有施工能力的建設項目,必須發包給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施工。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承包單位應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其中,礦山采掘施工承包單位資質應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尾礦庫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應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對露天礦山道路、地下礦山獨立的井巷工程、礦山初始采場、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安裝工程等分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提出。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及時處理。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礦山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和安全生產要求作出明確結論。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完成后,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的,提供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書(復印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八)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將相關驗收材料歸檔備查。驗收歸檔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竣工驗收基本情況(包括驗收時間、地點、方法、驗收小組成員等基本情況);
(二)驗收小組現場驗收意見(包括驗收過程、驗收發現的問題及驗收的結論意見,驗收意見應由驗收負責人簽字),并附現場驗收小組成員簽名表、相關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竣工驗收表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驗收發現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
(四)建設單位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一)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二)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所列舉的內容。
本辦法所稱重要安全設施是指對礦山安全有重要影響的安全設施。如:露天礦山運輸道路、作業平臺、工作邊坡、最終邊坡等;地下礦山機械通風設備設施、防排水設備設施、主要提升設備及提升系統安全防護裝置、井巷和采場頂板安全防護措施、安全出口等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新建項目,是指新設立的礦山,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注銷的礦山按照新設立礦山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改建項目,是指金屬非金屬礦山因《采礦許可證》許可采礦范圍發生變化,導致開拓系統等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礦許可證》許可采礦范圍雖然沒有變化,但開拓方式、采礦工藝、重要安全設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項目,以及運行尾礦庫排洪方式、尾礦壩壩型、壩體加高等重要設施改造的建設項目。擴建項目,是指礦山因擴大生產規模,需要在原生產系統的基礎上進行建設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采礦許可證》許可采礦范圍沒有發生變化的已投入生產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下列情況不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礦山開拓方式、采礦工藝、重要安全設施等發生改變,并且改變以后可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安全評價機構說明情況,由礦山企業委托設計單位對設計進行調整,設計調整后實施。
(二)礦山在原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范圍或開拓系統服務范圍內,因地質情況發生變化,地下礦山需要重新布置或調整采場位置、生產中段及增減井巷工程,露天礦山需要調整道路位置及采場位置的,可由礦山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作業規程或施工組織設計,經礦長或礦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三)礦山需要在原來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范圍或開拓系統服務范圍外進行開拓延伸,或進行深部生產探礦的,只要開拓方式、采礦工藝、重要安全設施沒有發生改變,可由設計單位編制《補充安全設施設計》或《探礦施工方案》,設計或方案編制后實施。
(四)《采礦許可證》許可生產規模發生變化,但不需要進行工程建設的,由設計單位出具情況說明,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后,按要求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浙安監管礦〔2008〕173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
2.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表
附件1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
建設項目名稱 | |
申請單位名稱 | |
單位聯系人 | | 電 話 | |
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單位 | |
項目設計單位 | |
項目生產能力 | | 項目總投資 | |
申請單位情況:(包括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經營范圍,已有生產經營歷史及安全生產情況,前三位主要控股股東及其基本情況。可另附) |
設計工程號與建設項目簡介(可另附): |
安全預評價意見落實情況(可另附): |
申請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審批表
建設項目名稱 | |
申請單位名稱 | |
單位聯系人 | | 電話 | |
原設計批復單位 | | 設計批準文號 | |
原設計工程號與簡要情況(可另附): |
本次變更的設計工程號與變更的主要內容、理由(可另附): |
申請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設計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審查人員意見(可另附) |
設計審查機關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