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推動我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對《浙江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浙安監管礦〔2009〕17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日
浙江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含礦山獨立生產系統,下同)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發證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分級受理審查、屬地監管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頒發證機關及受理、審查、發證對象。
(一)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證對象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并對下列企業申領(包括延期、變更,下同)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進行受理、審查、發證:
1.省部屬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及其控股的非煤礦礦山企業;
2.采礦許可證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地下礦山;
3.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勘探、開發生產)。
(三)本條(一)、(二)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其它非煤礦礦山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部分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確定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查及相關辦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
第五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及其它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50人的,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資格;
(六)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其安全設施在投入使用前經驗收合格;
(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地下礦山提升絞車(提升機)、主風機及通風系統經檢測檢驗合格;
(十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未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非煤礦山類)及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數量,根據其承擔項目的數量,應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十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地質勘探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金屬非金屬礦山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復印件;采掘施工企業提供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證書復印件;地質勘探單位提供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企業與下一級內設機構簽訂的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及其它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作業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目錄;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復印件或企業承諾有關人員任職后6個月內取安全合格證的材料;
(八)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說明材料;
(十)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從業人員繳納社會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由商業保險公司出具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證明材料;
(十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二)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
(十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第七條 需要爆破的單位,自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復印件;爆破外包的,提供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承包單位《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第八條 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 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九)、(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地下礦山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供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提升絞車、主風機及通風系統檢測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轉讓后,新的礦山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與原企業不同)需要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新的安全評價報告。礦山如無新的建設項目,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供原礦山企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并附有關說明。
第十二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章 審核和頒發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及受委托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發證機關及受委托機關認為有必要到現場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的,應當及時派員到現場進行復核。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后即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以將現場復核提前,與企業組織的竣工驗收工作一并進行。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及受委托機關依照下列規定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經營范圍以礦產資源開采為主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和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簡單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對于只有一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的企業,只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礦產資源開采不是企業主要經營業務的非礦山企業、聯合生產企業,向礦山獨立生產系統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如果企業需要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商營業執照中應有礦山開采經營項目,并在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中注明礦山名稱;
(三)對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地質勘探單位,向最下級具有勘探資質的企事業法人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采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尾礦庫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和變更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延期申請書;
(二)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本實施細則第二章規定的其它相應文件、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需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需提供近三年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礦山采掘、地質勘查施工項目情況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決定準予延期的,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按照原來時間順延3年);決定不予延期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申請期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企業,在取得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前,不得進行生產;期間需要進行整改才能延期換證的,必須制訂整改方案,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停產整改。
第十八條 礦山因停產沒有按時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前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制訂停產方案,采取相關的停產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
停產礦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6個月以內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間辦理延續,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3年之日止;超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3年以內的,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意見,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相關要求提出領證申請,同意后頒發有效期3年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單位名稱;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
(三)變更單位地址;
(四)變更經濟類型。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原許可范圍(包括開采礦種、開采規模、開采方式)發生變化,應當自采礦許可證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變更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內容的,應提交變更前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受理時出示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
(四)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變更許可范圍的,應提供變更前后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受理時出示變更后的采礦許可證原件);
(五)涉及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需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材料;
(六)變更情況說明。
發證機關及受委托機關對受理的變更申請資料審查后,材料齊全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完成后,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及相關審查書均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執行。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1個正本和1個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與相關內容填寫要求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接受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其中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每6個月至少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名單,并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給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發證機關及受委托機關應建立、健全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按照“一證一檔”的要求,建立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紙質檔案和相關的電子檔案,紙質檔案應包括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原始材料、審查的原始材料及審批的相關材料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礦山獨立生產系統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開拓運輸和采掘生產系統及其它輔助生產系統的金屬非金屬礦山。
第二十八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工商營業執照沒有礦山開采經營項目的政府下屬機構或資產經營性公司,作為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后,在批準范圍內進行開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設時的礦巖開挖,其所開采的礦巖用于自身工程建設而不進入市場銷售的工程性礦山,不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在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采礦權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負責開采施工。
工程性礦山納入非煤礦礦山安全監管范圍,采礦權人每3年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一次現狀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及時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危險性較小的磚瓦用粘土、砂、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資源開采活動暫時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接受委托開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審查及相關辦證工作的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委托機關規定的依據、條件和程序開展工作,并不得將工作再進行委托。
第三十一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中,涉及撤銷、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有關資格的行政處罰由涉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報請發證機關作出決定;其它的行政處罰,交由涉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0 月1日施行,浙安監管礦〔2009〕171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相關內容填寫說明
附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相關內容填寫說明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
浙江省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以“(浙)FM安許證字”開頭,編號格式是:(浙)FM安許證字〔a〕bcd,各部分填寫內容如下:
“a”的位置填寫發證日期所在的年份。
“b” 的位置填寫審查機關的代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S,其它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為本地車牌號碼第一個英文字母,即: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A,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B,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C,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D,湖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E,嘉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F,金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G,衢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H,臺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J,麗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K,舟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碼L。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確定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代碼為本縣(市、區)地名前二個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如海鹽縣為HY。
“c”的位置填寫取證單位類型代號。金屬非金屬礦山代號KS,尾礦庫的代號為WK,采掘施工企業代號為CJ,地質勘探單位代號為KT。
“d”的位置填寫三位流水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確定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取證單位類型,分別自成一個系列,每年流水號重新編制,從001開始。
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延期后原編號不沿用,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編制。
舉例:2015年10月1日,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審查的本年度第一本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延期),其編號:(浙)FM安許證字〔2015〕AWK001。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名稱一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填寫。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主要負責人一欄,填寫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向礦山獨立生產系統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如獨立生產系統取得了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則填寫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姓名,獨立生產系統沒有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填寫企業營業執照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單位地址一欄,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填寫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單位地址,礦山獨立生產系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填寫采礦許可證上的礦山地址。
五、許可范圍一欄,按照如下要求填寫: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及礦山獨立生產系統
××(開采規模,應與《采礦許可證》一致)××(開采礦種,名稱應與《采礦許可證》一致)露天開采;或××(開采規模,應與《采礦許可證》一致)××(開采礦種,名稱應與《采礦許可證》一致)地下開采。
舉例:某礦山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礦種:建筑用凝灰巖;開采方式:露天開采;生產規模50萬立方米/年。則許可范圍應填寫:50萬立方米/年建筑用凝灰巖露天開采。
(二)尾礦庫
尾礦庫運行。
(三)地質勘探單位
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
(四)采掘施工企業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掘施工作業,或金屬非金屬露天、地下礦山采掘施工作業。
其中,填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掘施工作業的,須具有建筑業企業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填寫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掘施工作業的,應具有建筑業企業土石方施工相關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六、有效期的填寫。新取證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起始時間為發證機關或委托審查機關同意發證的文件簽發日期;延期換證的起始時間一般為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日的次日;特殊情況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