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省級聯合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浙政發〔2013〕19號)精神,著力優化危險化學品領域的行政審批流程,完善安全生產監管方式,規范委托審批行政行為,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批實施辦法(試行)》和《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的通知》。現下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權承接工作
各市安監局要明確專人負責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員、制度和辦公條件等方面的準備工作,確保委托事權工作順利交接。
二、全面開展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此次委托事權涵蓋具體行政審批事項全過程,包括審批事項受理、事項合法合規審查、審批結果公布等。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在委托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審批,審批過程和結果要對委托方負責,接受委托方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市要全面、及時開展業務培訓,學習委托事權的相關技術審查要點等業務知識,確保事權下放“接得住、拿得穩、辦得好”。
三、優化流程,提高效能
各市要制定出臺委托事權的辦事指南和操作規程,為辦證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委托事權原則上由市級安監部門獨立審查完成,確需征求下一級安監部門意見的,不得將下一級安監部門意見作為企業申請的前置。
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可以與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審查同時申請,合并審查。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權限不一致的,可以單獨或聯合組織審查。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試行)》(浙安監管危化〔2012〕11號)及《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浙安監管危化〔2012〕66號)內容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其他內容仍遵照原文件執行。委托事權文書可沿用市級審批印章,省安監局將對最終文書實行“見章蓋章”。
柯橋區作為省級高效審批試點單位,繼續按照《浙江省安監局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安全許可工作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函〔2013〕27號)要求,積極做好危險化學品領域行政審批改革試點工作,并為全省下一步繼續擴權積累經驗。
附件: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批實施辦法(試行)
2.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