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義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地質勘查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編制審查工作,根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編寫提綱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函〔2014〕8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編制要求
地質勘查坑探工程應當編制坑探工程《安全專篇》,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應由承擔坑探工程項目施工并具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編寫,編寫提綱按照《通知》要求執行。
二、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申請要求
(一)探礦權人提出坑探工程《安全專篇》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坑探工程《安全專篇》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2.地質勘探工程任務批準文件或探礦權證復印件;
3.探礦權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4.坑探工程設計及其《安全專篇》;
5.坑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6.坑探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提供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7.坑探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8.坑探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目錄、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表;
(二)已批準的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所確定的重要安全設施、探礦類型或探礦范圍需要變更的,應由探礦權人提出申請,《安全專篇》編制單位變更《安全專篇》,報安監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探礦權人提出坑探工程《安全專篇》變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坑探工程《安全專篇》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
2.坑探工程《安全專篇》變更方案;
3.編制單位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變更的說明。
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審查要求
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由所在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審查;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以書面形式答復;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批復, 并抄告相關礦產資源管理和公安等部門。對于危險性較小的槽探工程項目,可不對其《安全專篇》進行審查。
本文件自2014年10月10日起實施,以前我局有關規定和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附件:1.坑探工程《安全專篇》審查申請表
2.坑探工程《安全專篇》變更申請表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