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義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浙江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浙江省內符合《暫行辦法》適用范圍,且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以下簡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條 建設礦山的基建外包工程,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通過審查的批復;除工程性礦山以外的生產礦山外包工程,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性生產礦山外包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通過竣工驗收的批復。
第五條 承攬礦山采掘工程的承包單位必須具備住建部門頒發的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具備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六條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文本格式簽訂。
第七條 發包單位應按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督促承包單位落實到位,不斷完善和改進外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項目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有關人員持證、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應急救援演練等方面內容。
第九條 外包工程承包單位除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施工資質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項承包地下礦山的,應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含本級,下同)資質;分項承包露天礦山的,應具備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
(二)總承包除深凹露天、高陡邊坡及地質條件復雜的大型露天礦山外的其他露天礦山工程(不包括工程性礦山)的:
1.生產規模300萬噸/年以上的,應具備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以上資質;
2.生產規模100-300萬噸/年的,應具備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二級以上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
3.生產規模100萬噸/年以下的,應具備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
(三)總承包工程性礦山的:
1.生產規模300萬立方米/年以上的,應具備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以上資質;
2.生產規模100-300萬立方米/年的,應具備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二級以上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
3.生產規模100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應具備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或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
(四)承包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外包工程的,應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承包四等、五等尾礦庫外包工程的,應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或其他相關資質。
(五)承包金屬非金屬地質鉆(坑)探工程的,應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探單位可以將坑探工程施工發包給具備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
第十條 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成立項目部,項目部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負責人、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項目部應根據崗位配備特種作業人員,并按下列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一)總承包大型地下礦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邊坡及地質條件復雜的大型露天礦山工程的,至少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3名;
(二)總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礦山工程的,至少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2名;
(三)總承包其他露天礦山工程和分項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的,至少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1名。
第十三條 從事外包工程施工作業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作業所在地的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接受其監督檢查。書面報告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非煤礦山外包工程書面報告登記表(見附件);
(2)承包單位的基本情況;
(3)非煤礦山外包工程概況;
(4)承包單位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5)項目部主要安全設施設備清單;
(6)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項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印件;
(8)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項目部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第十四條 承包單位必須配備與承攬工程相適應的施工設備設施,需要檢測檢驗的設備設施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實施檢測檢驗,不得使用檢測檢驗不合格以及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設備設施。
第十五條 發包單位及總承包單位要組織開展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達到相應等級。分項承包單位要配合發包單位及總承包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安全信息平臺的管理。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將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基本信息、項目部情況錄入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平臺。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在礦山外包工程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將事故情況錄入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