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自用氣體制備裝置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麗安監管〔2013〕1號)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對含有配套或者附屬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復函》(安監總廳函字〔2005〕206號),含有自用氣體制備裝置的企業應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范疇。企業新、改、擴建項目涉及自用氣體制備裝置的,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程序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
請你局督促企業依法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并做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申領的指導服務工作。
此復。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8日
抄送: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