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同時廢止。
局長 楊煥寧
2016年2月25日
附件:煤礦安全規程.pdf